Article 14
In force受理诉求时,对能够直接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处理;不能直接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由市热线工作机构立即向承办单位派发工单。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诉求分办规则,健全诉求事项派发工单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对办理职责明确的诉求事项,按照派单目录分派;对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诉求事项,由市热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