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制造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电梯施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和应急救援等技术指导;
(二)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和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可溯源,明示电梯保修期;
(三)不得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其他规定。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为电梯预留安全运行智能化装置接口,推进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智能化、数字化。
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