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以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以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