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

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部门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