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