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湿地修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结合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联动实施,种植适宜本地环境生长的湿地植物,营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的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