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生物多样性丰富,野生湿地高等植物或者野生湿地脊椎动物集中分布的湿地;
(二)有珍贵、濒危物种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集中分布,或者有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的湿地;
(三)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秋沙鸭等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主要繁殖地,鸟类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湿地;
(四)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大运河等重要江河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或者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性、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