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定其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安全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签订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发生档案丢失、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采取补救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委托方。
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指导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符合要求的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规范档案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