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分类登记,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定期将核查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做好井口处置,并防止因封井、回填造成地下水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