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定校准,保证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地下水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