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务出行交通工具的选择应当坚持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公务用车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拓展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

跨区域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地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申请使用,或者租用目的地定点租赁公司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