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处置利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优先通过借用、租用、调剂等方式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