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