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装高空抛物智能监控系统等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