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六)根据承接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