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财物,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