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六)对违反有关治安、生态环境、规划、消防、人防、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八)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九)妥善保管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