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如实记录承接查验物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明确责任主体、解决期限和复验要求;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承接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交付时书面告知业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进行承接查验,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