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