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