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