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请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