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及其收益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营活动管理、经营收支公布等相关制度;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建立物业服务投诉、举报渠道,调解物业服务以及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十)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