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探索组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