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