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