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溶洞天坑资源开发利用协同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和运营单位监测管理责任;经批准的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畜禽规模养殖的相关规定,对保护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的现有养殖企业(场)等污染源进行监督和管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整改期间禁止排放污染物,整改后,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工信、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无修复、赔偿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先行组织损害鉴定、修复,或者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