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验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证明,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方。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家政服务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三)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七)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八)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