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开展评价认证。家政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评价认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跟踪评价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