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或者保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