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非国有历史建筑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利用。
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