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

(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