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