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