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人数少于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已足三人,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妇女成员缺额的,应当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