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选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的,应当在领票和投票时交验委托投票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三人代写。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名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与受委托代写人名单一同公布。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