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候选人提名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并张榜公布审查结果。
候选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