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患者的精神残疾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进行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进行选民登记时,计算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