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
委托执法检查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