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情况;

(二)计划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未达到预期进度指标和任务的说明、解释;

(六)推动计划完成的对策举措;

(七)常务委员会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