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