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