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经营。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景物、景观保护以及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调控商业经营业态和业户总量,对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加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