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名胜区大气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和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