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风貌协调和天际线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形状和高度,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