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区域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核心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分级保护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
外围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应当加强与核心保护区的衔接,提升景观的可达性、可视性及产业、生态的协同性。
协调控制区是指外围保护区的周边东至黄金坝路—高桥路—泰州路一线、南至文昌中路、西至邗江北路、北至江平路的围合区域,应当重点对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协调引导,推动景观风貌自然过渡。
视觉保护区是指保护风景名胜区特定视线通廊的空间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