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