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经营主体“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有关单证,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定期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以及口岸作业时限,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