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信用承诺制,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是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按照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除外。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职责范围内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记录履约践诺情况,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同步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