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和投诉机制,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投诉一体化接收处理平台,依法依规、按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并建立完备的台账以及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