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萧湖、勺湖、月湖、荷湖和桃花垠“四湖一垠”自然环境,老城、联城、新城“三城联立”的城池格局,古城中轴线和街巷格局,与传统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鼓励运用传统营造手法和工艺保护、修复传统民居,力求修旧如旧,维护原有风貌。
(三)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因街巷空间限制,无法实行雨污分流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排入河道。
(四)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